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我国因未成年人侵犯隐私而导致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自杀、违法犯罪的事件频繁发生。然而作为隐私权主要保护方式的我国民法,至今却仍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确认和保护就更显得软弱无力,实践中也存在着可操作性差的弊端,为此,本文从民法保护的角度,针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行为的特点、构成、具体形态,在比较和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民法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完善。相对于成年人的隐私权而言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客体范围相对较窄,即并非所有的成年人所享有的隐私权都为未成年人所享有。其次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使要受到很大的限制。另外未成年人隐私的享有程度呈现阶段性。再次在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中学校的地位非常重要。最后未成年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不能直接寻求法律救助。与其他隐私权侵权行为相比,未成年人隐私权侵权行为具有侵犯未成年隐私权行为的客体范围相对狭窄、手段更具有隐蔽性、后果更为严重以及救济更加困难等特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作为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同样需要具备四个要件:一是要有行为人侵害未成年人隐私的违法行为;二是要产生损害后果,即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到损害,一般是精神方面的损害,也包括其他方面的损害;三是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当前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侵犯十分严重的有两种典型方式:即新闻媒体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和网络环境下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承担方式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当今各国对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主要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一是直接保护;二是间接保护;三是概括保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隐私权保护的模式各有优劣,我国立法对隐私权保护应采取直接保护模式,将隐私权确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民法上加以保护。当前国内未成年人隐私权民法保护存在一定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明确将隐私权确定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对隐私权缺乏准确界定。二是隐私权保护缺少强有力的直接具体措施。三是隐私权的具体侵权行为规定过窄、不明确。四是在未成年人隐私权侵权救济与民事责任方面规定过于简单,笼统,不利于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具体操作。五是现行有关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很不完善,保护不力。针对这些缺陷,从未成年人隐私权民法保护制度中的的立法保护和司法保护两个方面来完善未成年人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具体方略:一是在未来民法典中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二是待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隐私权保护法》;三是继续完善有关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四是规范未成年人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关系;五是规范未成年人隐私权与家长、学校及社会知情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