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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游戏产业经久不衰,发展态势蓬勃。自2014年以来,伴随大量直播平台及资本涌入,游戏直播行业迅速发展,游戏直播行业因其所涉商业利益巨大,纠纷在近年来也随之增多,但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在国家法律层面并未有具体详实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缺失,对于游戏直播行业后续发展来说,存在着很大隐患。该问题在2016年年初开始在我国学界引发探讨,对游戏直播所涉著作权问题存在观点争议且不乏疏漏处:一是对于游戏直播中所涉画面包括原始画面、玩家操作画面等定性模糊;二是游戏直播各大主体,包括玩家、直播者等的行为定性不明。同时,在处理游戏直播纠纷的司法实践中,著作权法框架下缺乏合理统一的解决纠纷机制处理该类问题,故明确著作权法下游戏直播所涉的各类问题定性,迫在眉睫。本文从游戏直播画面定性、游戏玩家操作画面定性、游戏直播行为定性三个维度出发,以此为基础,探讨并寻求在现有著作权框架下游戏直播所涉著作权问题的解决途径,并提出处理游戏直播所涉问题的完善建议。文章具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游戏直播所涉著作权争议,提出问题,主要是游戏画面定性不明,游戏直播行为定性不明、游戏直播侵权在著作权法框架下缺乏合理统一解决机制。第二部分为游戏直播画面定性分析,从原始游戏画面以及游戏玩家操作画面出发,通过我国理论实践分析,并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结合日本法、美国法、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认为原始游戏画面可暂归于类电作品类别进行保护;再而,普遍分析游戏玩家操作画面应当依据游戏所预留的独创性空间大小具体分析其是否可构成作品,并重点分析当前游戏直播行业备受关注的电竞赛事画面一般不构成作品。第三部分为游戏直播行为定性分析,认为其暂时无法归入特定明确类别,受“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款项的规制,通过划分直播主体的方式,剖析游戏玩家作为直播者利用原始画面行为及直播视频的定性,并探讨一般情形下游戏直播对于原始游戏画面利用行为应归属于合理使用,但不容忽视的是,为牟利对游戏内容、情节所做的介绍性视频等行为仍应归为侵权之列,游戏直播行为对于游戏玩家操作画面的利用也可能存在侵权行为。第四部分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解决,据于前文分析,总结观点并提出建议,笔者建议将游戏原始画面纳入类电作品类别中进行保护,扩张解释《著作权法》中的广播权,将网络游戏直播归属于其保护范畴内,而非依据兜底条款予以保护,注重区分游戏直播中一般性与特例问题,以期更好完善著作权法本身的完善及对于新兴游戏直播行业的规制,推动游戏直播行业合法健康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