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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立原则始于澳大利亚,并在美国推动下成为TPP谈判的重要议题。竞争中立原则要求国有企业不得仅仅因其性质本身而在与私有企业的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澳大利亚、OECD所推崇的竞争中立原则意在规制国有企业的具体投资行为,而美国在TPP中所推崇的竞争中立原则意在削弱国有企业的政府所有权。随着美韩、欧韩等FTA的签订以及美欧联合声明的发表,竞争中立原则逐渐发展并完善,但国际上暂时没有对竞争中立原则的统一规定,竞争中立原则的规制对象和发展路径是各国探讨的焦点。本文通过经验总结法、比较研究法以及文献资料法,研究竞争中立原则与中国国有企业的规制问题,并通过论证竞争中立原则对国有企业规制的有效性,解决在国际贸易日趋发达的大环境下,中国国有企业应如何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调整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问题。在TPP谈判中竞争中立原则以单方承诺的方式,形成承诺清单,谈判国通过让与一部分行业作为与美国谈判的要价,最终达成具有约束力的竞争中立原则是当前TPP下竞争中立原则发展的有效路径。虽然中国并非TPP的成员国,但作为潜在的加入者,应当对竞争中立原则保持高度的关注。中国应在合理界定竞争中立适用主体及豁免对象的前提下,建立评估机制、强化透明度审查并完善国有企业内部治理加强对中国国有企业的监管和改革,增强中国在全球经济贸易合作中的国际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