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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高峰,这与其严密的法制和较清明的吏治是分不开的。这一时期,中国古代贡举制度得以确立并不断完善。贡举是国家选拔人才的制度,关系到官员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唐代对于贡举的重视体现在对于负有贡举之责官员之行为的规范及对其犯罪行为的处罚。唐律首次以国家律典的形式规定了贡举非人罪,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法律方面的依据。同时,唐代尤其是唐前期多位君主重视官员贡举,其诏书、敕令等对探求贡举非人罪背后的法律思想和治国理念提供了基础。唐代中后期,贡举非人案件增多,为了解本罪在唐代的具体实践提供依据。本文利用现代法学理论分析方法,对贡举非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和处罚进行法学理论分析。贡举非人罪是官员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是负有贡举之责的各级官员;不论是主观故意还是失察都可构成本罪,只是在量刑上有所区别;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贡举非其人”、“课试不实”和“应贡举而不贡举”三种情况,有作为与不作为两种模式;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和其职能的正常行使以及国家对官员的任用权。本罪的刑罚主要是杖刑和徒刑,但在法律实际实施中常对犯罪官员施以贬官的处分,并不施以实际的刑罚。本罪主要规定在唐律卷九《职制》中,但令、格、式以及皇帝的诏令中也不乏相关规定。本罪在实施过程中留下了丰富的史料,其中尤以宋代《册府元龟》最为集中,该书对于重大的贡举非人案件进行了整理。此外,《新唐书》、《旧唐书》、《唐会要》中也有较为零散的案件记载。本文运用社会学的整体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在犯罪构成要件以及专门的案例分析部分对上述史料加以使用。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厘定贡举非人罪中“贡举”的概念,划定本文的研究范围。追溯贡举非人罪的历史沿革,总结此前贡举非人犯罪在犯罪认定、处罚方面的特点。简要介绍唐代贡举制度,梳理唐代法律文献中对于贡举非人罪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分析贡举非人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处罚,并结合实例明确本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处罚。此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在犯罪构成部分的分析重点在突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同时穿插实例分析在各要件认定过程中潜在的规则;在处罚部分,除了分析刑罚处罚,还分析行政处分等处罚,并注意二者的对比;在实例分析部分,注意从宏观的样本评价到微观的案例分析两个层面入手展开研究。争取对唐代贡举非人罪的法律规定和实施情况有较为准确的把握。第三部分,对本罪的法律规定、法律实践及法律理念做一简短评价,并对本文做一总结。通过三个部分的分析,把握唐代贡举非人罪之规定及其实施情况,并对其得失予以评价,以期形成对唐代贡举非人罪的准确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