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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公诉权的基础问题作为研究、阐述对象。主要涉及的是公诉权的理念及制度基础、公诉权本质属性、公诉权行使原则、公诉法律关系、公诉权运行及其独立性的制度保障等,并就相应问题提出具体的观点和建议。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公诉权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权能,在诉讼构造中与审判权、辩护权和侦查权都有直接的联系;也与诉讼条件理论相关联,使其与辩护权,审判权相对立。公诉权是一种对犯罪的追诉权,它既是绝对权,又是主观权。检察官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请求解决的问题有:确定刑事案件中国家与被告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法律关系;避免同一被告就该案件再次遭受到实体审判的危险。公诉案件一经系属于法院,国家刑罚权就应当妥当行使,做到刑罚权的合法性、合理性与适度性。对犯罪的追诉,虽皆采告发原则,但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因告发模式而有所不同。公诉与自诉皆有利弊并存的两重性,由于公诉与自诉并行模式较单一诉讼模式具有优越性,世界多数国家对犯罪诉追均采行这种模式。西方国家公诉权与检察制度,源起于法国和英国。从十四世纪初始,法国设立的代表国王对犯罪公诉的检察官,是当代公诉制度的端倪。但现代检察官制度诞生于法国1789年的大革命。同法国相似,英国的公诉制度也起源于为国王办理财产诉讼的律师活动,1515年英王将国王辩护人改为副检察总长,正式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律制度中没有公诉制度,正式的制度肇始于近代史上的晚清修律与民初的民主性的司法改制运动;中国古代存在着的御吏官制,可看成是检察官制的初始形态。公诉权源起的理念及制度基础主要有三个方面:确立司法中的控审分立,实现国家权力制衡;确立统一追诉基准,制止地方司法割据;确立专门追诉犯罪制度,维护社会整体秩序。现代公诉权的理念及制度基础主要有四个方面:维护宪政,公正追诉;监督警察,控制侦查;制约法官,防止专擅;辩护权的反向制衡,促使公诉权的现代性。 检察权是国家职权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复合性权力,公诉权是其核心;公诉权力的性质和属性主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体现和反映。公诉权的权力属性有三个特点:请求建议性;非实体处置性和法律规定性。公诉权的结构属性表现在:检察组织体系呈现等级科层制和整体性特征,这种特征与诉讼阶段递进性和分层司法权相对应。有关公诉权性质的论争,学界主要观点有:行政权说、准司法权说和法律监督权说。诉讼构造中公诉权的本质属性是诉权而非监督权,我国检察公诉权不属于行政权,<WP=5>也不能用司法权来确定公诉权的性质,公诉权不完全等同于法律监督权,公诉权是一种独立的国家诉权,系请求法院对犯罪实施刑罚的国家请求权。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权行使原则主要有:公共利益原则、诉审分离原则、诉追合法原则、诉辩平衡原则、诉追客观原则和禁止双重追诉原则 公诉法律关系由公诉主体、公诉客体和公诉行为构成。公诉权的行使应符合法律条件和事实条件两个方面,事实条件包括起诉时所应达到的证据标准,起诉证据标准与认定有罪判决的证据标准相一致,而检察官控告犯罪需要具有充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指控。检察官就所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承担有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足存在有合理的可疑,法院应当进行有利于被告的裁判。 起诉书采取内容明确的书面形式,应当记载被告人等必要内容。检察官提起公诉后,产生以下法律效果:诉讼系属;禁止二重起诉;公诉时效停止。 由起诉法定发展而来的起诉便宜是检察官裁量权行使的重要原则,裁量权表现为:筛选公诉案件;将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证据排除在指控犯罪根据之外;依法合理地行使不起诉权,实施差别追诉;以轻罪不起诉为基础,实行非正式司法程序的非刑罚替代方法,等等。为保证公诉权的妥当行使,司法对公诉裁量权应进行监督与制约;制定起诉政策是规范公诉权的必要措施;制度上保证公诉权的独立行使。本专论共分九章,二十六万言,勾勒了公诉权涉及到的主要问题。全文围绕公诉权这一主题,提出了自己的学术主张,法理探讨与实践联系紧密,对制度建构与公诉实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