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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爆炸罪等罪名处于同等地位,但是却没有受到同等重视。随着醉驾、飙车等行为的频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渐为人熟知,甚至有时被滥用,导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危险方法的界定都模糊不清。
为了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共安全的范围、危险方法的内涵,通过借鉴外国公共危险理论,根据我国司法实践阐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价值,主要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进行论述,强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而公私财产的理解应该以可能造成人生命健康的现实危险为前提并且不要求财产损失的数额大小。此外,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进行分析,理清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等相关罪名的关系,对关于醉酒驾驶的新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和驳斥,通过分析为司法实践找寻比较可行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