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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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体系中,侮辱罪作为为数不多的保护公民精神利益的轻刑罚罪名之一,虽历经修改和补充规定,仍然过于简略;与此同时,在学术上和司法实践中关于侮辱罪的新问题、新情况层出不穷。我们亟需站在尊重和保护个人精神权利的角度认真研究侮辱罪,在立法、司法等研究中越来越重视人文精神的关怀,尊重和保护个人精神权利。本文以侮辱罪所保护的人格法益为主线,厘清界定“人格”“人格尊严”“名誉”“侮辱”等基本概念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通过回顾侮辱罪的立法沿革,明晰侮辱罪立法的发展方向和状况;结合当今世界刑法学的发展趋势,以立法取向、犯罪构成要件等为视角,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对国内外侮辱罪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重新审视侮辱罪中“客体”“公然侮辱”“情节”等内容,较为系统地研究了我国对侮辱罪的有关规定,并对侮辱罪目前有争议和司法认定的若干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侮辱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应为故意,而非过失;其客体应界定为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婴幼儿、重度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均应包括在内,含有利益关系的死人的名誉权亦在保护之列,同时适当限制特殊公务人员、公众人物的权利;客观方面由行为手段、“公然”要件、情节严重等构成,其中,“公然”应是侮辱行为的公然;把行为是否具有侮辱性质、行为人是否具有侮辱他人的故意、行为是否具有公然性以及侮辱情节的严重程度作为区分是否构成侮辱罪的要素;同时将侮辱罪的自诉改为公诉更能体现刑法对公民精神利益保护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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