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数据交易对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意义重大,目前全球的大数据市场都在迅猛发展,贵阳大数据交易所预计,2020年我国国内大数据交易市场将达到545亿元,如果综合数据源市场、技术层市场、应用层市场等相关市场,数据产业的规模将达到1万多亿的市场。市场的发展需要法律进行保护,但是目前数据交易相关的法律制度滞后于大数据产业发展,很难为数据交易的权利流转提供相关的制度保护。所以,本文将以完善数据交易的权利流转法律保护为研究目的,运用比较分析、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从数据的概念、属性、类型的界定出发,论证数据所具有的客体性、财产性、私权归属性,确定数据属于一项民事权利客体,为数据交易的权利流转保护提供权利支撑;并在此基础上对数据交易的权利流转的权利内容、交易模式作出阐述;最后围绕着数据交易的权利流转的合同保护与责任承担作出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证数据交易的民法原理。首先,对数据的概念、特点、类型进行分析,明确民法上数据的范围,通过数据与个人信息、虚拟财产的对比,凸显出数据所具有的信息属性和财产属性,数据所具有的信息和财产属性是数据可以进行交易的现实基础;其次,论证数据交易的私权基础,《民法总则》对数据的规定表明数据已经成为了法律关系客体,数据的财产性和私权归属在理论上证明了数据产权确立的可能性,而数据交易平台及相关公约的确权规定为数据产权的确立提供了实践的支撑;最后,确定了数据产权的名称是数据权,论证了数据产权的内容包括数据控制权和数据使用权,数据控制权包含数据使用权,因为数据交易方式的多元导致数据使用权也能作为一项单独的数据权内容,数据交易的本质就是数据权的流转。第二部分,论证数据交易中的民事权利。数据交易是形式,通过数据交易实现数据权流转是本质,包括数据控制权、数据使用权的流转。数据权利人的确定要区分数据类型和数据交易阶段,初始状态下的底层数据权利人是用户,初始状态下的数据产品权利人是数据生产者。初始状态下的数据权就是指数据控制权,包括数据交易自决权、保护数据完整权、数据取回权、防止损害权、数据使用权五项具体的数据控制权,交易过程中的数据权则视交易合同的不同会有数据控制权和数据使用权之分。数据交易所引发的权利确认回应了《民法总则》的规定,确立了新型的民事权利,能够为数据所引发的纠纷审理提供权利依归,将数据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转向私法保护,还可以促进私权主体对自身数据的关注,推进数据的私权保护,维护正常的数据交易。第三部分,论证数据交易的模式选择保护。数据交易的模式存在数据交易平台内外两种,数据交易的模式选择保护是通过不同交易模式的选择达到对数据权流转的保护。数据交易平台内的数据交易更具安全性、便捷性,非数据交易平台内的数据交易则更能反映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更能体现交易自由。底层数据基于其自身的特性和存在的空间只能够选择在非数据交易平台内进行;数据产品的交易,考虑到数据交易平台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的信息、交易的信赖基础、交易的履行保障等作用,应当按照在线数据交易、离线数据交易、托管数据交易三种方式在数据交易平台内进行。第四部分,论证数据交易的合同保护。数据交易的合同保护就是如何实现合同对数据权流转的引导。在数据交易的订约阶段应当明确可交易的数据类型、缔约的限制,此阶段以合同的方式确定可交易的数据类型并非是以意思自治取代强行法的规定,而是建立在强行法规定上的私法落实。在数据交易的履行阶段明确交易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履行适当与否的标准,底层数据交易的履行是用户享受服务商的服务,服务商按照授权协议的约定进行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数据产品交易的履行是数据出卖人接收货款、让渡数据控制权或数据使用权,数据买受人享用数据控制权或数据使用权、及时依约支付货款。考虑到数据交易平台对数据交易的影响,数据交易的合同保护还应当认可数据交易平台对数据交易的促进作用。第五部分,论证数据交易的责任承担。主要指民事责任承担和聚合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是通过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设置达到对数据交易的权利流转保护,包括竞合和非竞合两种。底层数据交易的违约判定是数据买受人是否按照授权协议的约定收集、使用数据,其责任承担方式包括损害赔偿、数据出卖人行使数据控制权;数据产品交易的违约判断是数据交易双方是否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其责任承担除了损害赔偿等一般的合同责任承担方式外,还包括数据权的行使。数据交易的侵权责任承担是通过明确侵权行为以及侵权承担路径来保护数据权的流转,侵权行为主要是未经用户许可对底层数据进行收集、使用和未经数据生产者许可对数据产品交易、使用,承担路径则是扩张网络侵权责任和数据权的行使。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数据交易主要是超出授权范围对底层数据进行收集使用和数据产品的加害给付,此时受损害方既可以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主张违约责任。数据交易的聚合责任承担主要是通过民事责任以外的其他责任承担实现对数据交易的权利流转保护,包括刑法上的刑事责任承担、行政法上的行政责任承担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上的监管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