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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立法评估标准作为一种规范研究的对象,其主要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特点,建构由特定指标所组成的体系,以实现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地方立法进行科学评估的功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我国的法治实践也从大规模的立法阶段转变为法律的精准适用阶段,随之而来的也是对这些立法内容进行必要的评估和反思。对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而言,随着我国在该领域内立法规范的增多,对这些立法文本进行评估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进行合理评估的前提则是探索如何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地方立法评估标准体系,但各地的评估指标之间不仅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并且存在较大的重复性。单一利用传统的立法评估指标体系也已经很难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领域的立法进行合理评估。在已有立法评估标准的基础上,构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评估标准也就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立法作为规范的价值性和对象的经济性的统一体,不仅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立法评估标准应当兼顾价值性和经济性,更为重要的是应当坚持比例原则,对两者之间的权重进行合理划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立法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其中存在诸多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但是这些法律行为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设置的合理性、合法性、实施程序的正当性以及对这些主体权利救济就需要被纳入评估的对象。本文将从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概念出发,通过对国外立法评估标准经验的借鉴,以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中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为研究重点,构建符合中国语境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评估标准体系,并以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立法为例进行评估应用,发现该立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