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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状况的反光镜,也是一个国家基本法的测震仪。律师辩护制度是刑事诉讼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2004年“人权”保障条款的入宪,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历史事件。而刑事诉讼中,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尤为重要。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利益的守护者,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不仅可以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对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修改,强化了辩护律师的诸多权利,它在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方面的一系列重大改革被誉为“中国法治进程又前进了一大步”。尤其是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裹足不前的情况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出台更是表明了立法者对于深化刑事司法改革、加强人权保障的决心,这必将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以及刑事程序法治化的进程。但是2008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实施以来,辩护律师的权利并没有因此得到改善。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新的思考,如何更好地维护辩护律师的合法利益,让辩护律师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笔者将从上述问题出发展开论述。在本文中,笔者要在两个问题上进行尝试性的探索。第一,笔者提出“程序性请求权”的概念。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学者们主要是从权利本身或者权利主体的角度来研究辩护律师权利问题的,并没有认识到辩护律师权利的实现与国家机关的关系。而这一概念提出,表明了辩护律师与国家机关之间的请求者与被请求者关系,界定了国家机关对于保障辩护律师权利的实现所应当承担的义务。第二,辩护律师程序性请求权在现行的法律中已有所体现,但是这些规定缺乏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落实。另外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辩护律师程序性请求权的法律救济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对辩护律师程序性请求权进行完善的过程中,不仅要完善辩护律师程序性请求权自身,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建立辩护律师程序性请求权的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希望辩护律师的程序性请求权最终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