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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的局限性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相关的探索和研究成果也颇多,如对民事习惯的司法运用包括对姜堰实践的探讨、对于“民间法”、“习惯法”、“习惯”等非国家法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忽视对习惯本身的关注,具体说来,这些研究忽视对习惯的生发机制、习惯的运行机制、习惯的执行体系等关于习惯的问题的探讨,对“习惯为什么有力量”、“习惯的力量是什么”、“习惯力量的限度是什么”、“习惯的力量为什么有限度”等关于习惯本身的问题关注不足。目前的有关习惯/民间法/习惯法的司法运用的研究更多地把关注焦点放在如何运用的问题,有关民间法/习惯法/习惯的研究更多地关注他们的表现形式、特征等等,而本文的关注焦点就是习惯本身,而且把研究重点放在“习惯为什么有力量”、“习惯的力量是什么”、“习惯力量的限度是什么”、“习惯的力量用为什么有限度”等问题的探讨上。对习惯的研究不能采用就法论法的纯法学的研究方法,而应该借鉴制度经济学、知识论、心理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采用多视角的研究方式。习惯之所以有力量,在于习惯是下意识的,也在于习惯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隐性知识,还在于习惯的实施成本是较为低廉的。但习惯的力量也是有限度的,习惯有效运作的群体规模有限、习惯的非普遍性、习惯的非帕累托增进等都是习惯力量有限的原因。从姜堰实践看,习惯对法律的局限性的弥补主要表现在可操作性和民众对法律的认同感两方面。但是仅仅从司法角度探讨习惯的力量与法律的问题是不够的,需要从更普遍的角度探讨习惯与法律的问题。习惯与法律的问题是民法典立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但从我国现有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典草案看,习惯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习惯的力量要求认真对待习惯。漠视习惯的力量(习惯虚无主义)是错误的,就我国法学研究和立法现状来看,更应该注意防止习惯虚无主义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