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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拟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瑕疵的修正,除引言和启示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拟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瑕疵及修正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发起人限售期内违规出售股权、公司不规范的股权回购、涉及国有资产的股权转让行为未经有效评估等三类,指出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关于修正这些瑕疵的可行性。其一,该类转让在民商事法律上并不无效。虽然限售期内违规出售股权、公司不规范的股权回购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的类型。涉及国有资产的股权转让行为未经有效评估的,违反的是《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涉及转让国家资产必须进行价值评估的规定。因为该规定不属于否定合同效力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范畴,相关交易在私法上并不因此而无效。其二,这三类行为背后没有非法目的。从伦理和社会效果判断,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行为瑕疵,除主观有违法目的的行为之外,一般不是当然无效的。这三种行为的发生都由于客观原因而引起,行为人主观没有过错,没有非法目的,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问题。第三部分,关于修正措施的评判。其一,通过修正措施的纠正,行为人没有不当得利,行为没有引起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受损。发起人限售期内违规转让股权,没有获得股权溢价,即使获得溢价也悉数返还公司,没有造成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涉及国有资产的转让行为未经有效评估,通过保荐机构的客观论证,国有资产的转让价格合理公允,没有造成国家资产流失。其二,完整履行变动程序,获得股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力。这三类瑕疵行为均在转让发生之后及时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获得了完整的股权变更效力,股权效力是没有瑕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