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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提单仲裁条款的代位性,是指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是由承运人因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时,如果承运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存在有效的提单仲裁条款,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之后,保险人是否受该提单仲裁条款的约束。一直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该问题一直存在诸多争议,而我国法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文简称“《海诉法》”)只规定了保险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该问题的批复中,否定了提单仲裁条款的代位性,该批复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是该批复存在很多问题,在实践中广受诟病。本文意在对提单仲裁条款是否具有代位性提出自己的观点,同时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文第一章主要概述了提单仲裁条款代位性的相关问题,讨论了代位的含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提单仲裁条款的特点及有效要件等问题,以期为后续的讨论奠定基础。本文第二章评析了我国关于提单仲裁条款代位性的相关立法,并讨论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以及理论界的争议。提出作者的观点,即肯定提单仲裁条款具有代位性。本文第三章论证了提单仲裁条款具有代位性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支撑,并且分别从保险代位求偿理论、仲裁理论以及法理学等角度分析了提单仲裁条款具有代位性的合理性。本文第四章对于上述几章中涉及的与提单仲裁条款的代位性相关的规定,提出了对《海诉法》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