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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诉讼程序,它指的是刑事公诉案件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到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参与诉讼活动的各方主体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其活动参照固定的程序和方法,是这一系列活动形成的诉讼关系的总和。从其所处的阶段意义上说,刑事庭前程序上承公诉程序,下启庭审程序,对于推动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公诉权的滥用,保障庭审集中有效及提高诉讼效率来说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刑事庭前程序具有起诉审查、明晰整点、程序分流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功能,因此对于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的公正、保障控辩双方的平等以及案件的分流都具有重大的作用。比较研究外国相关的庭前程序,包括以英国美国为主的英美法系和以德国和法国为主的大陆法系,以及日本这种新型混合式诉讼模式为参考,对我国的刑事庭前程序有更加长远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世界上绝大多数法治完善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并且以不同形式规定了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然而在我国,刑事庭前程序作为一个重要的诉讼程序,其并非是独立的,并且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中人们对其并不够重视。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可以说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诉讼发展史上的重大变革,同时也对刑事庭前程序进行了规定,恢复了案卷移送主义的公诉审查方式。在2018年1月我国出台了《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完善了庭前会议制度,增加了刑事庭前程序的内容,使刑事庭前程序能更好的为庭审服务。但是,我国的庭前程序仍旧有许多的不足,虽然公诉审查恢复了全案移送,但是仍然只对其进行程序性审查并不能完全抑制公诉权力的滥用,容易造成法官的庭前预断,刑事庭前程序不能更好的发挥案件分流的作用,同时也缺少相关的配套制度,如证据开示制度。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情况,根据新刑诉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完善我国刑事庭前程序提出几点建议,并且总结了我国刑事庭前程序应遵循的几项原则,建立专门法官制度防止庭前预断,完善庭前程序的适用范围、公诉审查形式和审查后的处理救济等,不仅仅对案件进行程序上的审查,也要适当进行实质性审查,达到抑制公诉权的目的,建立健全庭前程序的案件分流程序,加强对证据开示制度的建设。从而使我国刑事庭前程序的价值真正有效地发挥出来,实现审判的公正与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