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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时代,将会对现有的投资模式形成颠覆性的影响。投资者原本的投资模式有存款,购买理财产品等的间接投资,也有投资股票市场等的直接投资。但是依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减弱,产生了很多新型的投融资模式。一些融资模式既不同于传统的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股票市场的直接融资,这种新型的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众筹融资就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它是一种新型的依托互联网发展的融资模式。众筹就是集合大众的资金、渠道和能力为初创型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进行某项项目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由于众筹是从大众募集资金,所以如何促进投资者参与投资并达到一定的规模便是融资者与众筹平台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对投资者参与众筹行为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探索影响投资者参与投资行为的影响因素,为平台与融资者提供建议。本文在前人关于研究人们对信息系统的接受及采纳行为基础上,结合众筹产品的特点,通过博弈的模型分析投资者与融资者在平台对融资项目有无监管审查的情况下得到的纳什均衡解,再整合TPB理论及TAM模型,构建本文的研究框架,探究感知有用性、感知易用性、感知风险、期望收益、信任感、兴趣性和促进条件对参与意愿及参与行为的影响。本文对问卷的数据运用SPSS22.0进行信度和效度的检验,以及相关和回归的分析,对提出的假设进行检验。主要的研究内容与成果如下:(1)本文选择感知有用性、感知易用性、感知风险、期望收益、信任感、兴趣性和促进条件为自变量,参与意愿为中介变量,参与行为为因变量,整合TAM模型与TPB理论构建参与行为的模型。(2)研究结果发现感知有用性、信任感、期望收益、兴趣性和促进条件对投资者参与行为和参与意愿具有显著正向影响,感知风险对参与行为和参与意愿具有显著负向影响,参与意愿对参与行为呈现高度正相关关系。感知易用性与参与行为和参与意愿呈现正相关关系,但是并不显著。(3)通过博弈模型分析,当众筹平台不设监督审查机制时,投融资双方博弈的纳什均衡解为(不投资,提供虚假信息);当众筹平台设立监督审查机制时,投融资双方博弈的纳什均衡解为(投资,提供真实信息)。所以,众筹平台设立监督审查机制,会加强投资者的参与意愿,对投资者的参与行为会有直接的正向促进作用。论文最后提出建议:(1)法律需要对参与权益类众筹的融资者融资额和投资者投资额进行双重限制,(2)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司法体系,(3)平台应做好对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审查工作和风险教育工作,(4)以及对融资项目的监督审查工作,(5)以京东东家为例来说明如何健全风险控制机制,(6)融资者应确保项目有较强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