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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单位主体的缺失,使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定罪问题长期处于争议的状态,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后文简称《纪要》)与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后文简称《立法解释》)二者处理同一问题路径上的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规则的难以统一,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现象时有发生,司法实践面临严峻的挑战。本文在司法实践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大背景下,旨在以司法实践问题为出发点来对单位贷款诈骗问题做进一步探究,结合历史和理论背景对此问题进行解读,得出目前经济社会背景下对此问题的合理解决方法,即先以《纪要》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进行处理,在此基础上尽快通过刑法修正案将单位纳入贷款诈骗罪主体。第一部分:制度变迁和理论争论中的贷款诈骗罪。主要是对相关制度和理论进行分述,为后文司法实践问题的提出、分析和解决打牢基础,让读者能够了解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基本情况、历史发展,根据我国各个阶段经济法制环境的不同角度对各个时期不同处理方式的合理性和不足进行解读,不做简单批判也不做单纯肯定。第二部分:通过案例的对比,分析出该问题目前面临的司法困境,主要在于:法律规则适用的不明确、公正性上的欠缺、打击犯罪力度的不足。其意义在于:一方面是通过实证研究能够更加清晰地展现单位贷款诈骗问题再研究的必要性;另一方面通过对司法实践问题的说明能够更直观理解其中的争议和困境。第三部分:理论冲突、司法困境的原因分析。在前文实证研究得出问题的基础上,本部分通过对刑法条文体系、逻辑分析,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比较,从规范层面分析出存在以上司法问题的原因在于:客观实现的复杂性与法律规则的单一性不适应、刑法处罚诈骗行为制度的复杂性导致多层次的法条竞合关系、不同法律解释机关立场和视角的差异。第四部分:确定《纪要》的优先适用性。在符合刑法逻辑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纪要》和《立法解释》的分别解读,厘清二者的逻辑关系,避免单纯以法律效力和打击犯罪进行判断的两个误区,最终得出适用《纪要》的正确选择。第五部分:单位主体纳入贷款诈骗罪才是最佳途径。《纪要》在现有规则体系中的优先适用仅仅是可行性选择,而非最佳选择。在现阶段,单位主体纳入贷款诈骗罪具有必要性、也具备了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