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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关注的首要议题之一,为应对气候变化,我国积极运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并从2011年起,持续推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碳市场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包括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目标设定、配额分配与交易等诸多环节,其中履约机制是碳交易制度之核心,也是保障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基础,然而我国现阶段碳排放市场履约机制并不完善。就碳市场运行而言,我国试点地区碳交易市场呈现出明显的履约驱动特征,在非履约期的成交量相对较少,碳交易市场以履约为驱动也易造成碳价格不稳定;此外,各试点地区的履约率虽逐年增加,部分地区履约率已经达到100%,但是存在政府周末开市、推迟履约期等现象,高履约率的出现主要在于政府推动。面对这一现实问题,本文将分析其中法律应对之不足,并在借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制度完善建议。本文将从基础理论出发,厘清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在此基础上分析碳交易市场履约机制的法律内涵以及法律价值。同时以其运行绩效等现实问题为基点,通过分析履约机制在实际运行中的不足,检讨制度层面的应对不足,并进一步分析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履约机制的制度经验,吸收其合理部分。最后,本文将从完善履约机制的框架要素、加强履约监管两方面提出制度完善建议,完善履约机制的框架要素并通过制度的设计使每一要素的功能得以实现,完善履约监管制度则是从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出发,通过完善行政监管制度与拓宽公众监督渠道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