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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是指有公信力的证明,是为国家和社会公认的证明活动。公证制度是我国从西方引进的一项法律制度。上个世纪末,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由市场取向转入全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面对市场经济的快速形成与发展,我国公证行业在制度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从总体上看,虽然在姿态上看回应是积极的,但是目前的公证制度依然显示出一定的不相适应。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司法体制、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伟大变革时期,这种变革不仅体现在制定物权法,还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修改上。呼声延续多年的公证法虽已出台,并对一些问题也作出了重大的更新,但是公证法却也有意地回避了一些问题,如公证行为的性质,公证机构的定位等。公证行为的定性决定着公证制度的改革方向。在当前公证制度尚需健全的情况下,公证行为的定性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理论界、司法界以及公证业界更是对此展开广泛而深入地研究和探讨。本文尝试对公证行为性质的四种主要观点中的三种,即行政行为说、司法行为说、双重性质说进行对比辨析,从而明确地支持和肯定公证行为的性质应该是民事行为,并在零碎的民事行为说的观点基础上进一步整理、加工形成自己的论证体系,以期对完善公证制度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