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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活动的中心是证据的调查与收集,诉讼活动的有效开展需要证据,否则无法判明案件真相。但是,证据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会主动出现在诉讼活动中,要想加以利用,就必然要求对与案件相关之证据有一个调查和收集的过程。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正经历一个由法官调查收集模式向当事人调查收集模式转变的过程,这一转变符合现代民事诉讼中法官中立的基本要求。但是,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如何协调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之间的关系是当前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遭遇的一个瓶颈。本论文重点研究我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之中涉及当事人证据收集方面的权利和完善,人民法院证据收集权利和完善,当事人证据收集重点是证据收集权利程序保障方面的;法院证据收集重点是强调是按照职权收集权力的束缚。首先,对证据收集的概念进行学理上的界定,以期在众多的学说中去伪存真,对概念有一个明确的把握,区分开证据收集与证据调查的关系。在把握概念的基础上,简要分析证据收集的功能,明确其在整个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地位;针对传统证据调查与收集的基本原则进行整理,强调其积极意义的原则,并修正和当代审批方式相违背的原则。其次,比较法角度来讲,针对两大法系中的证据收集制度开展比较。将两大法系之中主要国家所采用的证据收集制度简要加以概述,并且对证据收集制度存在差异的原因进行评析,以期对我国在证据收集层面的制度改革与不断完善起到有益的借鉴。再次,着重分析我国证据收集制度,从历史和现状逐一评析,重点论述当事人和法院这两大证据收集主体的证据收集权利,及其存在的问题和争议。当事人与法院关于证据收集权的有效制衡,是民事证据改革的关键点。在我国审判方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度过程中,我国证据收集制度也经历了一个法官调查收集模式向当事人调查收集模式的转变,然而在我国立法之中有关当事人证据收集程序方面的保障基本缺失,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之中,当事人证据收集上处于劣势。而法院证据收集权力的弱化也存在极大争议。最后,在对外国立法制度加以充分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证据收集方面的制度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构想,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和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方面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