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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继计算机时代后,人类社会再次迈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以云计算为代表的大数据时代。在大数据时代中,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正在被数字化被记录,被传播,人类日常工作及生活因此变得格外便捷:来自各大社交网站的信息使记者和普通民众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跟进在世界各地发生的有价值的新闻事件;数据在政府阻止身份窃贼,维护公共安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研究者用医疗数据诊断公众健康问题,调查人类疾病的起因;网络运营商用来自通信网络的数据调查因光缆断裂造成的大规模停电事件,以及恶意入侵行为。虽然大数据给整个社会及个人带来了难以估量的利益,但其造成的个人信息安全及隐私保护方面的问题也是无可否认,其中危害性最大的就是未经授权披露个人信息,这将会侵犯信息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某些损害或人身性歧视,甚至会导致受害者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而进行诉讼,这同时也造就了潜在的且花费巨大的身份窃贼。从立法的角度出发,我国政府需要加快制定完备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案,在立法层面上:第一,明确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目的特定原则,透明度原则,尊重消费者初衷原则,安全保障原则以及责任原则;第二,将网络隐私权的客体限定为与可识别的个人相关的信息,主要包括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两类,所谓的“与可识别的个人相关的信息”指的是由有关机构、组织或企业保存的,可以单独使用或与其他信息结合使用的用于识别、确定某一特定人物身份的所有信息;第三,明确网络隐私权的权利类别,主要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信息撤销权,个人信息查阅权,个人信息修正权以及个人信息封存权等五类权利。从执法和国际合作的角度出发,我国政府可以从三方面着手,以加强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保护,首先,借鉴美国的司法实践,考虑在全国范围内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办)作为统一、高效的保护消费者网络信息的权利机关,为广大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提供专业化服务,并赋予其相关执法权,允许其强制公司遵守经多方参与程序制定的共同行为准则;其次,鼓励私人公司、工业团体、隐私权支持者、消费者组织、专家学者、国际合作伙伴、其他组织团体齐心协力地致力于制定共同行为准则,为更有效地执行基本原则奠定坚实的基础;最后,应向特定机构授权,使其有权代表我国政府加强全球范围内的隐私调查和执法的合作,主要途径包括促进相互承认,通过多方参与机制制定共同行为准则以及强化国际执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