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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由建设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约定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区划内的物业进行管理,并且对房屋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安保、绿化等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的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区别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并且因为将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三方紧密联系在一起,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仍然存在很大争议。除此之外,在物业服务纠纷中涉及到前期物业服务产生的争议也较为突出。本文以较为典型的一个案例作为基础,并结合同类案例,力求对涉及前期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审理进行比较全面的介绍,并对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特别是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问题,在对各种观点进行介绍后,结合案例,提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存在的为事实上的合同的观点。本文的主体部分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共分为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对案例的基本内容进行了介绍。说明了争议发生的背景,对争议发生的始末进行了介绍,整理了诉讼中原被告的诉讼主张。介绍了两级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的情况,详细说明了法院判决的理由,并且归纳总结出了本案例的主要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对本案例涉及的焦点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首先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论述,包括了物业服务产生的背景和发展过程。其次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列举了关于几种主要的关于此问题的不同看法,包括委托代理说,继受成员说,附带说,合同转让说和事实合同说五种观点。对五种观点并逐一评析,并且在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认为业主与前期物业服企业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并且对为何持此种观点的原因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对本文所持的观点即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事实合同,进行论述。对有关事实合同的理论进行比较全面的介绍之后,对质疑事实合同的观点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关于事实合同的看法。然后主要从理论层面来分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事实合同的理由,并附带介绍了我国《合同法》关于事实合同的规定。第四部分,主要从实践角度,对司法实践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性质的认定进行了介绍。第一部分是关于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介绍了我国目前关于如何处理此类法律纠纷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纠纷的处理结果,主要目的是从侧面印证了本文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