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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刑法理论和实践中争议最大的罪名之一,它自出现在刑法条文中至今已有十多年,但因其条文缺乏罪刑法定原则实质要求的明确性,导致对其背离罪刑法定原则的批评始终存在,然而立法和司法都未给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包括刑法修正案(八)对其进行的修改,也并未能改善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但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无疑给了学界和实务界一个启示——对于寻衅滋事罪一味的指责是不具现实意义的,从刑法的社会调控机能来说,寻衅滋事罪的存在在目前是不可或缺的,探寻其明确性的实现之道才是对刑法发展和完善有益的做法。基于上述背景,笔者意图对寻衅滋事罪的明确性予以探讨,希望通过对现有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研究,找到解决其缺乏明确性这一问题的途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理论和实践出发来分析寻衅滋事罪存在的必要性以及不可回避的立法缺陷,从而提出本文的问题——对寻衅滋事罪明确性的探讨。本部分从寻衅滋事罪的立法沿革入手,寻求其与罪刑法定原则背离的历史原因,寻衅滋事罪本是应罪刑法定原则而生的,却仍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相去甚远,这是由于刑法条文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缺乏明确性所致,对此目前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无合理有效的解决办法,理论上对寻衅滋事罪的争议也从未间断,甚至有废止寻衅滋事罪的观点,但从法制现状来看,寻衅滋事罪的存在是有其现实意义的,虽然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认定混乱等诸多问题,但认清并解决问题才是目前最有益的做法。第二部分对寻衅滋事罪条文的明确性进行分析,也是本文的重点章节。笔者从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入手,对寻衅滋事罪条文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如“随意”、“强拿硬要”、“公共场所”等进行界定,对其模糊的入罪标准如“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予以认定,遵循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以期通过解释的方法使得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本身更加明确。第三部分结合第二部分对寻衅滋事罪条文明确性的分析,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与其他犯罪界限不明确的问题。寻衅滋事罪因其补充性罪名的性质,与一些犯罪在行为方式上相类似,造成实践中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难以与其他犯罪明确地区分开,但即使难以界定也并非无取舍的方法,笔者结合目前的研究成果和一些地方性司法适用意见,给出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的建议。在第四部分笔者试图对弥补寻衅滋事罪明确性缺失提出思路,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和发布典型案例使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更加清晰,以便于其在司法实践中被合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