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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顾名思义,就是将犯罪分子放在社区内执行刑罚、进行矫治的刑罚执行活动,于上个世纪70年代在欧美国家首先建立起来。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制度,它与监狱行刑相比具有投入成本低、矫正效果好、罪犯社会化程度高等优点。随着世界刑罚轻缓化和行刑人道主义思潮的趋向,社区矫正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被很多国家所广泛采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天津等地初步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随后在2009年进行了全国性的推广。2011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社区矫正被正式纳入刑法规定。虽然社区矫正在我国己进行了十年以上的试点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制定出台,但总的来说,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尚不成熟,属于刚起步的阶段,仍需在理论上和实务进行探索完善。笔者将文章分为以下五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首先是厘清社区和矫正的基本概念,再结合关于社区矫正概念的不同学说,主要从大陆学者和我国官方给出的概念中进行界定。第二部分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探索,多项理论交叉作用促进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主要有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罚人道主义理论、标签理论、行刑社会化理论和刑罚经济化原则。第三部分简要的对我国现有的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进行了一个大致的梳理,主要是从《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三部法律文件中了解关于社区矫正的规定。第四部分提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现存的问题,有立法上的问题,也有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有待于解决。第五部分则针对第四部分所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建议,不仅要从立法上进行完善,制定专业的《社区矫正法》,对法律监督体系作出明确的职权分工,建立相互协作的联动机制,从人财物各方面建立与社区矫正的对应机制同时也要加大社会宣传,扩大社区矫正的社会基础,以便更好的发挥出社区矫正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