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犯罪动机是现代刑事司法权力运作中的关键词之一,犯罪动机所代表的权力/知识话语需要我们去揭示。笔者选取刑法学这一研究“域”对犯罪动机进行初步的展开分析。由于“动机”原本是心理学上的范畴,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的动机/犯罪动机概念是刑法学中犯罪动机概念的基础,因而对犯罪动机的刑法学研究应当遵循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如:作为行为的“内部原因力”意义的动机/犯罪动机是一个心理过程,而不是心理活动中的某个点,或某一种心理成分;对人的动机的把握应当体现人类的认知因素。但是,“事实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范畴。事实的客观性是指事实的实在性,而事实的主观性是指事实的语言性和事实的的选择性。”①刑法学与心理学/犯罪心理学毕竟是不同的学科,刑法学对犯罪动机的把握同时也要体现自己的理论取向。刑法学作为涉价值的学科,应当在犯罪动机的界定中引入评价因素,体现犯罪动机与刑法规范的关系,犯罪动机是对规范在动机过程中必须“在场”而且绝对有效的背离。同时,犯罪动机的界定没有必要与犯罪目的捆绑在一起,且也没有必要限制犯罪动机的存在范围。笔者通过对心理学中动机概念的介绍,认为在心理学/犯罪心理学中动机/犯罪动机与目的/犯罪目的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在心理学上,目的是动机过程中的一个点,甚至有的学说认为目的也起着动机的作用。所以刑法学中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实不是两者在“事实上”如何区分的问题,而是刑法学基于自己的学科考虑的用语使用问题,其取决于一国的立法情况与理论取舍,是一国学术用语理论习惯的产物。对于犯罪动机,存在着犯罪动机的中性和负价值性之间的争论。笔者在文中认为这是由于评价的标准和范围不统一造成的。有的是从伦理、道德方面进行的评价,有的是从法律的方面进行的评价;有的是对引起犯罪动机的需要进行的评价,有的是对动机过程的评价,有的则是从动机引起的结果进行的评价;有的是对抽象的动机的评价,而有的是对具体的动机的评价。笔者认为需要以不同标准对不同的范围、对象进行分别评价,进而笔者引出犯罪动机伦理、道德评价与法律评价的张力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两个话语系统的紧张与互动、刑法规范评价与伦理道德评价之间的沟通与对话中,犯罪动机的刑法学作用得到彰显,对犯罪动机在刑法中的作用需要重新审视。进而笔者从系统论的原理和行为无价值的立场论述了犯罪动机能够成为一些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分析了立法者基于何种原因选择犯罪动机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如:立法者基于类型化的考量;立法者从某一危害行为通常是某种动机引起的事实出发,基于预防犯罪的考量;立法者基于对特殊主体提出特殊要求的考量;立法者基于缩小打击面,以免惩罚无辜的考虑;以及立法者对犯罪定义中定量因素的考量。笔者还谈了犯罪动机作为量刑因素应当由立法明确,并认为立法应授权司法者可以考查犯罪动机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为进行上述论述,全文除引言、结论外,包括三章。“引言”主要讲述了犯罪动机刑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和笔者研究的“域”与“语境”。第一章为“基础论”。主要介绍刑法学者必须关注的犯罪动机的心理学知识和从心理学的界定到刑法学的界定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二章为“本体论”。主要介绍犯罪动机的刑法学界定、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犯罪动机的存在范围。第三章是“价值论”。主要解决对犯罪动机的评价和犯罪动机对于刑法学的价值,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将犯罪动机置于刑事法实际运作中进行探讨,从而认为犯罪动机对于刑法学的价值需要重新审视,进而对犯罪动机之于定罪和量刑的价值分别进行了论述。“结论”部分是对全文观点的进一步总结和提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