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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颁布《劳动合同法》后,又相继在当年12月29日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又于2008年9月18日通过并实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因此,在这两三年内,我国劳动法制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变化。这三部法律法规有很多进步的地方,但仍然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需要我们继续研究现状,在理论上探讨分析。本文就是以这样的背景来探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本文研究的目标是力求通过研究成果实现理论合理性和现实合理性的双重目标,借此推动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进程。本文的主体部分是四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劳动争议制度概述,首先叙述了劳动争议的定义和类别,将劳动争议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个别争议和集体争议,并阐释了群体性争议这一概念;其次介绍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概念,价值和特征。第二部分考察了几个世界范围内具有代表性和先进性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经过分析发现,这几个国家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共同点是均将劳动争议分为个别争议和集体争议、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相应地给与不同的处理机制,且处理方式多样化。个别争议和权利争议多采用ADR制度和司法制度处理,集体争议和利益争议则不适用司法制度,应适用ADR制度。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介绍了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概况,着重分析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2006年出台的两个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构建的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项制度各自的缺陷和原因,指出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比如仲裁前置和强制仲裁违背了仲裁的本质,“部分案件有条件地一裁终局”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救济权利不平,不服仲裁裁决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同的救济途径使得法院面临非常棘手的协调工作,上面提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很多冲突等等问题。第四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是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提出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宏观调整和微观完善两个步骤来构建合理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宏观完善中,要区分劳动争议类别,借鉴国外的统一做法,分别设置相应处理机制;要合理分配司法制度和ADR制度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所占分量和比例,在个别争议和权利争议中重点适用司法制度和在严格遵守劳动基准前提下适用ADR制度,在集体争议和利益争议中不能适用诉讼程序,应适用集体协商、调解和仲裁。在微观方面,在企业内部建立协商机构,细化协商程序,构建政府调解制度,仲裁资源,建立独立的仲裁院,防止仲裁行政化和司法化,建立劳动法庭和劳动争议诉讼特别程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