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文明的发展,刑罚的功能逐渐从以怨报怨向预防犯罪和减少社会因犯罪而遭受的损失演变,可以说刑罚的作用已经超越其最初设定的目标。如何有效全面的对刑罚执行进行监督、监管机关的监管改造活动是否依法进行、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执法,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本文即从研究我国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角度入手,探讨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和模式。根据刑罚的概念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设立,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则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对国家司法执行机关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况,以及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活动,它是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和检察机关司法地位的特点,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具有间接性和程序性、监督方式的多样性、监督效能的分离性、监督的全方位性等特点。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刑罚执行指挥权与监督权一体化模式、刑罚执行指挥权与监督权相分离模式、国外的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不具有监督权模式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先进性主要表现在;检察机关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专门机关,具有独立的法律监督专门权力,在刑罚执行监督过程中,与其它司法、执法机关既有配合,又有制约,强调体现法律监督的公正性。但是,与我国长期以来司法界重惩罚轻人权的倾向相吻合,现阶段刑罚执行监督同样存在人权保障意识的欠缺限制了刑罚执行监督作用的发挥等问题,从立法技术和执法水平等方面也存有欠缺。本文具体从监禁刑、非监禁刑和法院直接执行刑罚监督三方面阐述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内容及途径,从中找出实际存在并影响刑罚执行效果的问题,其中包括立法缺陷、执法手段限制、非监禁刑决定主体多元化等。解决问题要对症下药、标本兼治,究其关键,则重在“治本”。因此,本文提出要确立体现时代性和先进性的执法理念,树立人权保护意识,适应经济、政治的全球化、国际化的发展要求,我们还必须科学理解、全面确立辨证统一的司法公正观念,坚持以效率作为指导意识和衡量标准,为整个社会法治能力的增强起到促进作用;从拓宽发现违法的渠道和增强纠正违法的权能等方面发挥刑罚执行监督的功能;适应形势发展,加强立法工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执行法》全面规范执行制度,并且通过规范程序保证刑罚执行监督权的实现;深化检察改革,扩大受案范围,拓宽监督领域,建立在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内派驻检察官制度,健全驱逐出境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要增强依法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的监督力度,关注留所服刑罪犯的合法权益;全面更新监督方式,提高刑罚执行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