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为关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另一类则存在于竞争性行业和领域中。就我国现行的政治和经济体制而言,国有独资公司扩大化之现象的解决还需要一段较长的过渡期。就前一类国有独资公司而言,更侧重于探讨其社会责任问题,解决的是防止其利用垄断资源与民争利的问题。而对于后者,由于其设立之初就是以盈利为目的,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有益于其保值增值的角度出发,探索其监管模式,重点在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界定好研究对象的范畴之后,本文首先考察了这一类国有独资公司的三大特点,包括其国有性、独资性以及有限责任性。其次,本文分析了法学和管理学上对公司治理内涵的不同理解:法学上谈及的公司治理更多的是指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而管理学上的公司治理更多的是指决策、经营和监督机制的优先配合。由此,本文认为:公司治理存在结构和机制两方面的分别,只有结构和机制的有效耦合方为有效的公司治理。而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治理正是出现了这一耦合性不足,尤其是其监督机制的失效导致其内部人控制和独立性不足之间的矛盾久久得不到解决。重建有效的监督机制,使之和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契合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思路。因此,本文一方面公司法的角度分析了这一类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从其现状来看,不足之处有:股东权利分享机制下内部人控制和经营权独立之间的两难仍旧无法破题;关于监事会的各方面法律规定均有不足;董事会建设的改革试点也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另一方面,本文也考察了这些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制的现状。从现有监督机制来看,这一类公司的监督主体主要有三个:国资委、监事会和外派董事,三者职权相互配合、互有交叉。但是,结合实践中的情况,同时比较美国独立董事监督机制和德国双委员会监督机制,本文认为:目前在监督这一类国有独资公司时,现有机制主要存在以下不足:多元监督模式带来了职责不清、独立威慑性不足的困扰;监督权的关键内容的缺失带来了监督上的不便,制约了各机构监督职能的行使。考虑到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的特点,本文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权力的细分,包括将国资委的权力加以细分,将监事管理权、董事管理权、高管评价权和国资委起诉权分开,其次是完善监事会制度,最后是肯定诉权存在的合理性,确立诉权在监督权中的组成,明确其法律根据;并对诉权的实现路径进行了尝试性分析,认为现有的派生诉讼模式是可以借鉴的模式。本文最后针对全文进行了梳理总结,首先针对监事会中的不足提出了具体可供操作的法律修改建议,其次对诉权实现中应当注意的具体问题进行宏观的思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