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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以来,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已经存续了两个半世纪,目前这一争论,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际范围内都还没有停止。在国际范围内:从立法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也在立法上限制适用死刑的罪名数量,将死刑罪名局限于伤害、杀人、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或者在司法实践中不实际执行死刑;在我国国内:因为受民族传统观念、经济发展水平、司法现状等具体国情因素的制约,我国目前仍保留死刑制度,并且每百万人口实际执行死刑数量的比例也是最高的国家之一,因而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世界人权组织也对我国的死刑政策提出抗议。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通过古今中外死刑制度的产生演变和各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对比,研究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其产生的历史原因和发展、演变,肯定目前我国死刑存在的合理性。第二章死刑存置、废除双方主要观点。剖析双方观点的价值趋向,以各国死刑存废的现实情况佐证各种观点,引申出死刑存废的利弊得失。死刑存废不仅是个人生命权的问题,更是事关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大局。废除死刑的前提应该是建立在生产力较为发达、社会文明程度提高和人民法制观念增强的基础之上,在社会犯罪率大大降低,社会稳定和谐,人民能够接受轻缓的刑罚政策时才能逐步废除死刑。第三章我国死刑制度存置的必要性。主要从我国社会安全稳定形势,民族传统观念,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阐述我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东西方文化观念的差异决定人权观、刑罚观的差异,必须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前提下研究我国的死刑问题,而不能照抄照搬西方刑罚理论。第四章完善我国死刑制度措施。为更好的保障人权,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从判决及执行死刑数量、刑罚期限、死刑复核程序、执行方法等方面逐步完善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可行和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