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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反垄断案件隐蔽性较强,违法性不明显,而且需要花费巨大的时间和费用成本。因此,基于提高执法效率、节约执法成本的考量,经营者承诺制度应运而生。经营者承诺制度,是在一定条件下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被调查者通过协商达成和解,被调查者承诺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后果而执法机构停止调查的一种制度。在20世纪初,经营者承诺制度在美国得到实践,后被引入欧盟、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实施效果显著,现已成为反垄断执法的一种新发展趋势并呈现出全球化态势。我国也顺应形势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了经营者承诺制度。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公示公开透明度不足、缺乏对相关主体利益保护的机制等。后来反垄断执法机构针对经营者承诺制度所作的细化规定也未能解决这些问题。为了提升经营者承诺制度适用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必须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实际,对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加以完善。本文拟在研究经营者承诺制度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各国的立法实践和执法经验,重点关注经营者承诺制度体系的具体构建,探讨经营者承诺制度在实体、程序上的不足,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界定。主要分析了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定义,对其作了范畴界定;说明了承诺制度的基本模式,介绍了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总结了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特征,并对该制度与其他制度作了对比区分。第二部分是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实体内容。详细论述了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并结合相关执法实践对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有益和不足进行反思总结。第三部分是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程序规则。重点提出了对公示反馈机制和执行监督程序的完善建议。第四部分是经营者承诺制度中的履诺情况处理和救济机制。针对我国单一的处理方式和利益保护机制的缺位,分情况论述处理方式的选择,提出对被调查者、利害关系人及公众利益的保护和救济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