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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被精神病现象在我国不断发生,已经成为被精神病公民的人权遭受践踏的法律事实;也成为普通公民“谈虎色变”的热点事件;同时更成为学术界关注的法律焦点之一。被精神病使人民生活在人人自危的恐惧之中;使人权被无情的踩在欲望、利益、权力之下;使原本最神圣的医院给成为践踏人民权利的“帮凶”;使法律变成了别有用心之人非法行为合法化的掩饰工具;使政府、法律的威信一次次受到挑战。笔者选择这个题目作为毕业论文的题目,是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希望被精神病能够在学界受到更广泛的关注,希望国家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被精神病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在绪论部分,笔者主要是通过案例引出被精神病这一法律事件。彭宝泉事件、徐林东事件是公权力介入被精神病事件的典型,是权力膨胀滥用的产物。邹宜均事件是现代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人性扭曲的产物,使急需解救的现代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利益面前毫无掩饰的暴露出来。喻家声事件使我们认真的思考单位的在公民生活中的地位以及权力问题。铁一般的现实呈现在我们眼前,让我们不得不去思考被精神病,所以第二部分主要讲了三个内容:被精神病的概念和特征、被精神病的原因以及被精神病所侵犯的公民权利。对此三个问题较为详细的阐述,为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也填补被精神病理论的部分空白。笔者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精神病问题的一些规定,呈现出现行法律的漏洞,是导致被精神病现象的屡屡发生的原因之一。例如,现行法律对强制收治概念的规定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与国际脱轨。另外,还有强制收治标准更是模糊不清,强制收治程序混乱等问题。通过研究国际公约及各国关于被精神病公民权利保护的立法,取之精华,去之糟粕,结合我国国情,应用到我国实践中去。例如,强制收治性质的认定、强制收治的认定标准、收治程序以及救济等都给笔者很大的启发,同时也值得我国立法者借鉴。笔者在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被精神病的公民权利保障的路径通过分析强制收治的法学标准和医学标准,提炼出适合我国的强制收治标准;在规范强制收治程序上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主要论述了对精神病患者的送治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出院权,以及强制收治应遵循司法鉴定程序等。同时,笔者指出了对被精神病公民的救济方法---建立监督机制;保障当事人的申诉、起诉的权利;建立合理的赔偿制度。最后,是对相关人员处罚与制裁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