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论——以比较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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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品社会的发展,交易对象与类型日渐多元化,交易的标的不再只限于实物,债权在近代法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债权让与是实现债权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民事活动中,债权让与,既能保障债权人尽早实现利益需求,又能便捷地融通资金,因而转让债权的现象同渐凸显。债权让与,能够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财富的最大化。尽管民法学家始终没有停止过对债权让与制度的探讨,但是这一理论并不完善和成熟。因此,探研债权让与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旨以比较法为角度,运用历史方法、比较法方法,对债权让与制度进行探讨,力求体系化。分析债权让与制度的历史演变,债权让与的涵义、性质、让与通知相关问题以及相关当事人利益平衡。   本研究分组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就罗马法中债权让与制度的历史演变进行考察。债权逐渐非人格化而具有了财产属性,为债权让与制度的实现提供了前提。为达到债权让与的目的,罗马法相继采用了债的变更、诉讼代理、诉讼通知和债权继承等方式。查士丁尼时期,人们逐渐认可了一般的让与契约。在罗马法债权与制度的影响下,欧洲大陆法系的国家纷纷引进了这一制度。英美法的债权让与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与罗马法也非常相似。债权让与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推动了债权的资本化。本文第二部分明确了债权让与的基本含义、性质和标的。债权让与是债权移转的下位概念。分析了债权让与之的标的。从比较法的视野,考察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对禁止让与条款的规定,反思了我国现行法的规定。第三部分考察了让与通知问题。对让与通知在债权让与中的作用进行了诠释,从比较法上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债权让与规则及其理论基础进行了详细的考察,并对我国理论界的一些观点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对债权让与法律关系中相关人的利益平衡进行了阐述。在对债权让与相关制度进行分析比较的过程中,作者在对已有的法律进行解释,或对未有规定的提出建议时,要受现行法体系的限制,要遵循民法解释学的规则,在遵循现行法体系的条件下,以有助于法律的妥当适用的前提下,作出合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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