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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启动权的行使是实施鉴定程序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这其中包含的制度问题主要诉讼当事人知情权等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启动鉴定的权力该如何进行分配等。在刑事诉讼之中,一套完善有效的启动权的配置方式可以充分保障得出的鉴定意见的公平公正性和客观合理性,从而使得刑事诉讼的两大目标即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能够实现。是否启动鉴定是整个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中心地带,它不仅体现出正当程序的内在原理,它也是由各个不同国家自身的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模式所决定的。在本文中,笔者将从阐述在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启动权的相关概念,关于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我国现如今司法鉴定启动权的配置现状以及对该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提供相关建议四个部分来构架本文。第一章,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概述。本章对刑事司法启动权的相关概念、我国现阶段享有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的主体和现阶段鉴定启动权的配置方式进行了探讨,并分析了学界从理论上对启动权配置方式讨论的几种观点。谁有权启动鉴定谁就享有了鉴定启动权,谁就拥有了掌握案件事实部分的主动权,刑事司法鉴定作为刑事诉讼中调查案件事实的有力手段一直被办案机关所独享,当事人在鉴定启动权配置中并无一席之地,这种违背控辩均衡的现状也一直遭到了部分学者的反对,但也有学者主张在合理的限度内对鉴定启动权的配置方式进行部分改动。第二章,关于先进经验的借鉴。本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分别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法治国家对于鉴定启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来分析,还对两大法系鉴定启动权配置方式的进行了区分并分析两大法系对于启动权配置方式产生差异的原因。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审前程序是由专门的预审法官来进行控制的,基于职权主义的传统,法官享有鉴定启动权,法官也是庭审的主导者和推进者,司法鉴定在刑事诉讼之中被当作法官审理案件的一种手段,英美法系基于当事人主义的传统和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式的审判方式,其规定在诉讼之中,当事人也有启动的权利。在大陆法系之中鉴定人的回避的相关制度也逐步确立了,由客观中立的法官来启动鉴定有利于保障对于鉴定人选任的中立性和鉴定意见的公正性,而在英美法系中当事人很可能利用金钱来四处寻求有利于自己的“鉴定意见”,这样无法保障其中立性,但是另一方面,英美法系的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程序权利,这对于促进诉讼的程序公正有很大的意义。随后还对两大法系中关于启动权的分配机制进行评析,并对其中值得我国借鉴的优点进行了部分归纳。第三章,我国现如今司法鉴定启动权的配置现状。本章主要从我国现阶段刑事司法鉴定启动权配置的现状作为切入点进行分析,随后分析了我国鉴定启动权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2018年新刑诉法颁布后,基于现阶段我国公检法关系的基本法理框架,在启动权配置方面,该三个机关都享有启动该项程序的权力,而当事人则没有该项权利。办案机关也不用向当事人披露鉴定的过程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委任决策过程等,当事人的参与程度非常有限;在启动权利方面,当事人也只享有对于办案机关已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补充、重复鉴定的申请权,而是否能够再次鉴定要由来决定。第四章,对该制度的健全提供相关的一些建议。针对启动权的配置的不合理,本章提出可以保留但合理地控制侦控方享有的启动权,将法院享有的鉴定启动权改造为消极被动的启动权,同时给予相关当事人启动鉴定的申请权;随后本章还提出可以建立相关配套制度来保障当事人相关启动权利的实现,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有利于控辩双方更加平等,建立备鉴制度有利保障当事人日后重启鉴定和便于法庭对鉴定过程合法性进行重新调查与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