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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稳步发展,国民财富不断积累,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步入了快速增长的轨道。2005年我国人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幅为19.7%,2006年为26.5%,2007年增速达到42.8%,财产性收入增速超过同期工资性收入的增速,财产性收入正在成为我国居民收入增长的重要来源之一。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当人均GDP突破2000美元,财产性收入就会逐渐成为居民新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在美国,财产性收入大约占居民个人收入的20%-30%,90%以上的居民持有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而在我国,尽管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但其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只有2.3%。因此,通过政策调控提高我国广大居民财产性收入是我国未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由此可见,国家鼓励广大居民将私人财富投资于生产流通领域,并按照要素贡献参与收入分配,从而获得财产性收入。在我国,财产性收入不仅表现出高速增长的趋势,而且还表现出绝对收入额和增长速度的巨大差异。2007年我国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平均为348.5元,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平均为128.2元,城市居民是农村居民的3.1倍;而在城镇居民内部最低收入人群(10%)的财产性收入为53.56元,而最高收入人群(10%)的财产性收入为1911.3元,差距近35.68倍。从增值速度来看,2000年我国最低收入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为52.47元,到2007年增长了约2.08%,而最高收入居民的财产性收入2000年为378.11元,到2007年增长了400%以上。财产性收入对居民收入差距贡献正不断增长。因此,如何通过政策调控促进广大群众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同时不断缩小财产性收入差距,成为我国收入分配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关键要清楚当前我国财产性收入调控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由于财产及财产性收入具有“富者越富、穷者越穷”的马太效应,容易造成社会阶层流动僵固化,中低收入阶层难以通过收入的增长来获得收入地位的改善,这种收入固化还呈现世代相传的情形,贫穷者将丧失翻身的机会。与此同时,财产性收入属于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来源,还会影响一国的经济增长方式。鉴于财产性收入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效应,各国政府都不断致力于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控,以期缓解各种经济问题和社会矛盾。由于财产性收入是我国转型期居民财产不断增长、积累而出现的新事物、新问题,在财产性收入调控方面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不断积累经验的过程,因此,深入研究我国当前财产性收入调控存在的问题,不但有利于促进广大群众财产性收入的合理增长,而且也有利于改变不断扩大的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建设目标。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探索当前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调控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以期为相关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有益的参考,这是本文选题的目的所在。围绕着研究主线,本文布局如下:绪论部分是本文的简要概述。在对财产性收入进行概念界定的基础上,介绍了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而提出本文研究的内容、思路、方法,指出可能的创新和存在的不足。第2章为理论基础。本部分梳理了财产性收入分配的理论依据、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机制,指出市场机制作用下的要素收入分配可能导致财产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从而不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财产性收入调控的理论模型。第3章为现状研究。本部分分析了我国财产性收入现状,通过对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财产性收入的地区差异、财产性收入的城乡差异以及城镇和农村内部不同收入阶层之间的财产性收入差异分析,指出目前我国财产性收入的差距明显,财产性收入对收入差距的贡献在增强。第4章和第5章为居民财产积累研究。其中,第4章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角度对居民财产积累能力进行研究;第5章从制度改革角度对居民财产禀赋差异的影响进行研究。第6章为转型期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研究。本部分从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两个角度分析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结构性增长状况,并分析调控过程中存在的政策缺失。第7章为收入再分配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控效果研究。本部分就税收政策对居民财产性收入调控的效果进行研究,指出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以及财产税、遗产税、赠予税制的不完善使税收难以对财产性收入的差距进行合理调节。而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也难以成为广大群众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第8章为财产性收入调控的政策建议。本部分在剖析国外财产性收入调控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我国财产性收入调控的政策建议。结语部分指出了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以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论文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创新尝试:1、界定了财产性收入的概念。现有的财产性收入范畴往往局限于居民拥有的,能够自由支配的财产带来的财产性收入。实际上,居民还有另外一些归属于其名下,能够带来财产性收入,但是其不能自由支配的财产,例如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因此本文将财产性收入定义为:财产所有者拥有的非限制性、限制性、完全限制性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红利收入和财产增值收益等。这对于正确理解财产性收入的调控范围具有重要意义。2、研究了财产性收入的增长机制。从财产性收入的自我强化,融资能力对投资收益的强化,投资路径的自我依赖三个方面研究了居民个人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机制。通过对模仿投资行为的分析,再结合上述三个机制,分析了一个国家居民财产性收入结构转变的过程及其对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影响。3、提出了财产性收入调控的理论模型。财产性收入是财产的衍生物,由于家庭占有财富的不平等,要素收入分配理论必然导致财产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同时,由于财产性收入增长的自我强化导致居民投资行为的差异,这也会导致居民投资收益率的不同;另外,人们劳动的努力程度、受教育的程度、地点、健康和运气不同,也会产生财产性收入分配不平等。因此,自由放任的财产性收入分配可能带来财产性收入普遍的不平等,为此,有必要对财产性收入进行调控。有鉴于此,本文提出了一个调控财产性收入的理论框架模型,从财产积累过程、财产性收入增长和财产性收入再分配三个方面对财产性收入进行调控,克服了当前对居民财产性收入调控零碎、不成体系且偏重于某一方面探讨的局限。4、系统的研究了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状况,明晰了当前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结构及其差距的成因,指出财产性收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正在增加,从而提出了我国转型期财产性收入调控的相关建议。财产性收入的调控问题是一个非常有意义且又非常复杂的研究课题。作为经济体制转型国家,长期以来我国对收入分配的调控更重视对劳动收入、转移分配收入,而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则缺乏相对系统的研究,在调控手段和调控对象上尚没有形成系统的体系,本文的研究是我国收入分配理论和政府宏观调控理论的有益丰富和完善。但是由于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的庞杂性,研究地域的宽泛性,且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第一手资料非常难以获得,因此,论文只是对主要财产性收入来源进行了分析,而没有涉足居民的保险收益、知识产权收入、艺术品投资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后续研究进一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