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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为研究对象,遵循治理理论分析、治理模式探讨、现实问题分析和对策研究的逻辑思路,运用理论分析、比较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来探求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最优途径。文章首先分析了基金治理理论,认为委托——代理理论夸大了市场的效率和经理人员的机会主意倾向,使得经理人员没有空间为公司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基金考虑而总是以市场信号作为决策的准则,追求短期利益。基金契约先天性的不完全给基金契约效率带来负面影响,将基金治理的核心归结为如何使得基金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管理者和持有者之间进行有效的分配。接着,本文对美、英、日三国的基金治理模式进行比较研究,认为我国在继续扩大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规模的同时应借鉴日德模式建立基金托管人收益——风险机制加强对契约型基金的监管。此外还应尽早发展以独立董事制度为特征的公司型基金。然后对基金治理中四大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提出了基金持有人大会在法律规定上具有的几方面缺失;基金管理人和经理人的利益冲突、内幕交易、道德风险、声誉缺失、激励缺陷严重影响着基金平稳运行;基金管理公司存在股权机构缺陷和投资行为偏离最优点的行为;托管人存在资格要求过高、托管费率过高、托管人选聘机制导致其缺少激励等问题,限制了托管人对管理人监督作用的发挥。针对以上问题,文章的最后提出可通过声誉和薪酬机制、改善议事程序和提供更多的信息来提高独立董事的工作效率;采用固定工资加业绩报酬的薪酬模式、运用多种指数标准衡量经理人业绩、制定工资、福利、名誉等多种激励措施改善基金经理人和管理人的行为;完善基金持有人大会机制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到现实操作中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