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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了不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背景下,沪市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盈余质量的关系。高质量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以缓解投资人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代理成本、弥补契约的不完整,使产权主体各方利益更加协调,也是建立有效证券市场的必要条件。已有相关研究主要是在一个稳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环境下,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盈余质量的关系进行探讨,本文试图从一个动态的制度环境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本文首先选取了沪市A股上市公司2010年度和2011年度849家共计1674个观测样本的面板数据,在2010和2011年度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背景下,采用内部控制信息的主动披露作为高质量内部控制的代理变量,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盈余质量的关系进行了检验,以探究内部控制水平与盈余质量之间的关系;随后选取了849家公司中的570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搜集这些样本2011和2012年度的相关数据,对2012年度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率先在这部分公司实施后,首次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盈余质量有无显著变化进行检验,实证研究了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政策效果。研究发现,自愿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阶段,主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司盈余质量显著高于未披露的公司,高质量的内部控制水平可以显著抑制上市公司的应计盈余管理活动,从而提高盈余质量;而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制度的首次推行并未带来受规制上市公司盈余质量的显著提升,也说明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并没有相应提高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这一政策的施行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因此建议,增加以证券交易所为评价主体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等级评价制度,以内部控制的目标为导向,通过可被外界观察到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目标达成情况,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质量进行评级;同时,健全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应对及披露制度,进一步细化与内部控制缺陷相关的判定标准,明确不同程度缺陷负责层级及相应应对措施。本文的研究结论为检验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首次施行效果提供了初步证据,并开创性地提出了增加以证券交易所为评价主体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等级评价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