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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它体现了国家对公民作出错误的司法评价后的自我否定。因此,通常认为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是对国家公权力在司法领域滥用的一种制度矫正。当今世界奉行现代法制为治国理念的各个国家无不设立了自己的国家刑事赔偿制度。我国自1954年起也确立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然而1995年正式颁布出台的《国家赔偿法》却饱受诟病,诸如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制度设计在实践效果上非常不理想,甚至被民间戏称为“国家不赔法”。这一局面在持续了15年以后,终于在2010年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了重要修订。在诸多问题上进行了有益的改进,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亮点颇多,但仍然被指“步子不大”。本文即针对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从国家刑事赔偿制度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的法理分析入手,分析各主要国家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的概况,结合我国的历史实践,展望国家刑事赔偿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本文除引言、结论外,正文包括三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从国家刑事赔偿的理论分析入手。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和人权保障角度分别论证国家作为司法评价的主体在对公民作出错误的司法评价后为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强调人权是属于个体的,法律是属于国家的。个体约定而成国家的合理性,是法律有效性和政权合法性的终极判断。作为民众权力让渡者的国家务必确保任何民众的合法权益在无辜受到侵犯的时候得到应有的救济,而不论这种侵权行为来自其他个体,甚至是国家自身。另外还对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的产生历史进行了回溯,并且对比分析了各主要国家的国家刑事赔偿制度以及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在这一领域中已有的立法经验。第二部分论述了建国后我国的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的设立过程,着重分析了中国第一部《国家赔偿法》中有关国家刑事赔偿制度,就诸如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争议较大或明显有缺陷的规定进行了剖析,并对比分析了相关规定在2010年修订后的进步和诸多亮点。第三部分对新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中有关国家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进一步进行深刻反思和检讨,并就制度层面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合理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