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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基层政府是指县乡级政府。县乡级政府处于我国行政组织结构的底层,其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和体现着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2008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基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的行政行为在合法性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包括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等,已经明显阻碍了基层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为了有效地解决基层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如何履行好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职责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基层政府行政行为的特征及其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性。基层政府的行政行为有行政行为的共性特征,例如必须从属于法律、单方性、裁量性、强制性等。但是,由于基层政府处于行政组织的底部,是行政相对人与政府打交道时最先接触的、最常接触的行政机关,因而强调基层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其特殊意义。本文在对行政行为基本理论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从基层政府在整个政府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基层政府施政实践等三个方面,深入分析了对基层政府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归纳了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基层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主要方式,这些方式包括规范性文件清理、规范性文件备案、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行政复议、行政决策审查等方式。第三部分,归纳、总结了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采用上述方式对基层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这些问题反映出,我国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亟待提高。第四部分,本文从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职责的角度,提出了推进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提高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政策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完善基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聘任政府法律顾问、完善行政行为听证制度、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等。本文认为,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基层政府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这种合法性审查毕竟属于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因此,充分实现依法行政还需要来自各方面监督制约机制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