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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的深入,如何确保各个改革措施于宪有据,适时地实现宪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是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时期处理法治与改革关系的核心问题。然而,静态讨论一项既有改革措施或政治事实违宪、合宪张扬了宪法的规范性却忽略了其社会适应性,同时"良性违宪论"迁就了宪法的社会适应性却搁置了其规范性,因此只有诉诸新的宪法变动视角方能解决问题实质。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下,宪法变动的目的应当由"确认性"的事后修宪向"赋予性"的事前修宪模式去转变;"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组织保障核心在于"国家机构现代化",因此宪法变动的内容应该集中在调整国家机构的版块结构;在变动途径方面,应该舍弃以"确认性"的事后修宪为主流的变动模式,转变为以释宪和"赋予性"的事前修宪分工性地解决规范与现实之间矛盾的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