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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当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明确诉讼争议的焦点、平衡当事人间的对抗关系、固定证据、进一步提高诉讼效力及保障司法程序公正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由于我国法律对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本身存在许多不足,立法笼统、粗陋,且缺乏相关的配套制度,加上司法实践中受职权主义模式、运作环境、人们诉讼观念以及民事审判实践等方面的诸多限制和影响,使得证据交换制度在民事诉讼实践中并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作用也差强人意,甚至与立法当初设立该制度的初衷不一致。本文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进行粗浅的分析研究,比较借鉴域外两大法系的相关立法规定,结合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在立法及司法层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提出一些参考性的建议。文章拟通过四个部分的内容对此进行阐述分析,主要包括:第一部分,简述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价值功能以及原则。第二部分,通过比较分析英、美、德、日等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作为启发与借鉴,以期为我国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寻得启发和借鉴。第三部分,阐述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现状。先从立法上进行分析,再通过到基层法院调研,并收集问卷调查,统计数据的方式,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列举的方式,从更加细致的方面逐个进行剖析。第四部分,通过分析上述所列举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的提出相关建议,并试图建立证据交换的具体规程,以及落实证据交换制度的其他配套制度,来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制度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