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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进出国(边)境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核材料,或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核材料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对核材料进出境的监管制度与社会的公共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通关、绕关或间接走私的行为方式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已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在本罪的司法认定方面,通过理论与案例结合的研究形式,着重说明了:本罪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存储危险物质罪和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区别;本罪成立一罪与数罪的具体情形;本罪片面共犯以及放纵走私罪与走私共犯的认定问题;本罪成立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判定标准。最后,提出走私核材料罪的立法完善建议,包括完善情节的具体规定、科学地处理财产刑与自由刑之间的比例关系以及保留本罪死刑的适用,但死刑仅适用死缓即可,不必适用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