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国际社会在长期与有组织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洗钱活动严重的危害性,并形成了必须将洗钱从国内犯罪提升到国际犯罪,在反洗钱刑事立法与司法方面协同合作,共同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特别是跨国洗钱犯罪活动的共识。有关的国际组织据此制定产生了若干具有重要影响的反洗钱立法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不仅对国际反洗钱法律机制的发展与创新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而且对建立和发展各国趋同化的国内反洗钱刑事立法及其他一般性立法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和示范作用。而在反洗钱犯罪的国内刑事立法方面,欧美若干发达国家都走在了其他大多数国家的前面。尤其是美国、英国、意大利法国和德国等国家的反洗钱刑法规范具有前去性的意义或者代表性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内的洗钱行为已经越来越严重,面对这样的情况,从不认识到认识,再到对其作出相关的刑法规定,我国对洗钱行为刑事犯罪化的立法反应经历了一段较长时间的发展演变过程。本文将对国际和各国间对洗钱罪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和比较,指出它们之间的相同点:1.洗钱罪的对象都规定了毒品犯罪所得的财产;2.洗钱罪的基本构成行为主要是作为形式;3.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洗钱罪的主体,原生罪的本犯与他犯一般均可以构成洗钱罪的主体;4.洗钱罪的主观要件都是故意作为。不同点在:a.一些国家把洗钱罪的对象不仅包括毒品犯罪所得的财产还包括其他特定的犯罪收益;b.有些国家的洗钱罪的构成形式还包括不作为形式;c.犯罪主体包括法人,原生罪犯罪主体也纳入洗钱罪犯罪主体;d.将过失洗钱罪立法。最后得出我对我国洗钱罪构成要素的三点思考:我国洗钱犯罪侵犯的首要客体不一定是金融秩序;应当将过失列入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对洗钱罪的主体不可以包括原生罪的本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