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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刑法学,还是在刑法的研究和关注领域,犯罪问题都是研究和关注的核心问题,对犯罪问题的研究也是我们进行后续研究的基础。因为,只有当一个行为构成犯罪,或者说只有当法定的犯罪行为发生时,才会涉及到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益侵害、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问题,以及通过公正的司法程序,对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进行刑罚惩罚的一系列问题。那么,打击犯罪,要依据法律,讲求证据,侦查机关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在侦查阶段进行侦查取证,用证据形成一条客观的、闭合的、完整的证据链,来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工作,是一个由已知开始,探索未知的过程,是由结果开始,找寻原因的过程,实质上是由造成法益侵害的后果,到造成法益侵害行为的还原再现。侦查、起诉、审判,是司法实践活动的三个环节,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构成认定,主要是依据我国目前所采用的,从苏俄时期刑法学所引进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即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因此,侦查机关在取证的过程中也是从这四个方面着手。笔者在侦查取证的实践工作中,对犯罪客观方面取证时,遇到的难点是,受刑事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侦查措施往往滞后于新兴的犯罪手段、取证过程中重实体而轻程序的问题等等;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主观方面取证时,经常遇到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极易隐瞒其真实的犯罪主观方面,意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实际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中已经提出,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原则,所以在侦查办案中,如果再仅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显然是有悖于该原则的。那么,如何解决以上的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与所学专业,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对策。本文将从以下三个部分就侦查阶段遇到的取证问题及对策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侦查阶段进行概述,结合笔者在日常刑侦工作中遇到的几起案例,总结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第二部分,对侦查阶段,在侦查取证过程中所遇到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针对司法实践的现状、侦查取证阶段遇到的问题,笔者根据刑侦工作中的实际情况、与对所学专业的理解,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