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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条款,无疑是公益诉讼在中国法治实践中的一大进步,在诉讼主体上首次突破了传统的实体当事人理论和起诉资格上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规范,标志着立法向着社会力量的参与及对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和司法救济迈出了举足轻重的一步。但是在创新的同时也忽略了公民这一广泛主体的诉权资格,当今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社会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状况也日益恶化,加之行政权力的膨胀和现有监督制度的疏漏,使得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的案件难以得到有效的落实。此时,赋予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不仅是其基本权利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一种体现,而且在保障公民个人民主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公民民事公益诉讼的宏观认识,并从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减少社会管理成本、规范社会公害行为、落实理论成果四个方面,对公民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价值给予充分肯定;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的演变历程进行比较分析,在借鉴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创设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公益诉讼的制度架构,并从主体资格、诉讼费用分担机制、激励机制、判决的扩张机制等几大方面去填充并完善这一结构。第一部分,公民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界定。首先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和含义进行了分析,然后对公民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公民民事公益诉讼的比较考察。对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公民民事公益诉讼的渊源和发展进行了阐述,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得出相关结论,为我国实行公民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借鉴。第三部分,建立公民公益诉讼制度的论证分析。首先,该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并提高公民维权的积极性;其次,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政府维稳成本等社会管理成本。再次,规范社会公害行为,通过诉讼判决结果的示范效应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产生威慑力,让其明白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并不断规范自身的行为;最后,有利于落实程序当事人理论的发展的成果,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仅促使理论的不断发展完善,也为创新制度模式提供依据。第四部分,公民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置。公民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制度,从确认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诉讼费用的分担机制,创新判决的扩张机制,建立公益诉讼的激励制度四个角度去构建整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