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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批准逮捕以后对其所进行的羁押,是在人民法院做出有效判决之前就先行拘禁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措施,其对国际公认的“无罪推定原则”形成了严重的违背和挑战。长期以来我国逮捕率高、捕后判轻刑率高、长羁押期限,导致了“超期羁押”、“违法羁押”现象严重,究其原因,与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缺乏法律控制有着极其重大的关系。新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增第93条,它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为捕后羁押的审查提供了明确的立法上的依据。但该条规定较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鉴此,有必要在认真总结国内经验,以及借鉴国外未决羁押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合理完善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本文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概论”。该部分,主要阐述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内涵,并对捕后羁押以及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涵作了具体的分析。然后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人权保障原则、权力制衡理论、比例原则、持续性原则进行分析,论证其建立的依据,第二部分“构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的现实需要和运行状况”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逮捕率高;捕后判轻刑率高;羁押期限长等三个方面提出在我国构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具有现实需要,然后通过对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自新刑诉法实施以后,就一直探索实施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总结出在该机制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共同管辖导致效率不高;案多人少的矛盾,导致审查动力不足;审查的判断标准有待进一步统一;审查逮捕的神秘化,导致审查程序不合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效力有待确定;审查结果无救济程序保障等等;第三部分“羁押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比较研究与借鉴”。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以及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的对比研究。得出以下启示:第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主体应具有中立性;第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间隔应有明确的规定;第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适用程序应具有基本的公正性;第四,羁押必要性审查结论应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第四部分“构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议”。本文提出了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遵循的原则,为构建完善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提出了具体的设想:明确不同诉讼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主体;审查的对象;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途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期限等等。第五部分,“制定与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相关的配套措施”。如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救济机制,完善羁押的替代措施、构建与刑事和解相衔接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