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监控的法律规制研究——以英国监控型秘密侦查为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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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与普及改变了传统犯罪的手段与方式,利用网络从事恐怖活动犯罪、经济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犯罪急剧增多,传统的侦查方式无法有效侦破犯罪,以网络监控为代表的新型技术侦查措施应运而生。网络监控在提高侦查效率、增强刑事可诉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网络监控的隐蔽性与强制性,易造成法理正当性与公民权利、科学技术与刑事司法伦理的冲突。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性文件虽然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了规定,但是相关规定过于笼统,对于网络监控等特殊技术侦查手段欠缺针对性,因此,难以有效规制。  英国监控型秘密侦查制度发展较早,相关法律条文规范较为全面,且与我国均采用自我授权、自我监督的行政审批模式,因此对于构建我国网络监控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网络监控概述,主要介绍网络监控的概念、特点、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能存在的价值冲突。第二章对我国网络监控的法律规范现状进行了简要论述,分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第三章为英国秘密监控制度的比较考察,主要包括英国监控型秘密侦查制度的分类、适用原则与适用对象、程序性规定及证据制度,并与我国技术侦查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第四章为完善我国网络监控制度的相关建议,从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证据制度及权利救济方面为我国网络监控制度构建提出了基本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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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发展党内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关键,而党内民主意识是党内民主运行的基础。要保证党内民主的良好运行,必须重视党内民主意识的培育。党内民主意识的培育有赖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条件和党的建设的不断发展,有赖于党内民主实践的不断深入,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关键词 党内民主 民主意识 培育途径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9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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