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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保护金融消费者适用的最重要的法律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了五种解决消费争端的方式,即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其中和解、调解、投诉都是广被适用的非诉解决机制。非诉解决机制以其快速、高效、灵活的特点在一些重视效率的领域被广泛发挥作用,尤其在“时间就是金钱”的金融领域,能否快速解决金融纠纷,消除金融交易过程中的障碍,提高交易的效率直接关乎一国金融市场的畅通度。但是,我国目前尚没有对金融消费纠纷作出界定,也没有构建系统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这无疑会极大阻碍金融市场的发展。 因此,本文旨在对比金融市场相对成熟的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金融消费纠纷制度上的构建,尤其注重借鉴非诉解决机制的适用,并以2011年台湾地区公布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中的制度构建为框架,结合我国现阶段金融市场的发展,对金融消费涉及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建议成立独立的金融纠纷解决机构,规定明确的纠纷解决程序,将非诉解决机制与诉讼和仲裁相衔接,更好地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