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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自出现以来就以其复杂性著称,有学者甚至称其为“迷宫”。共同犯罪的复杂性不仅表现在学术观点错综复杂,也表现在司法实践上处理的千差万别,可能只是一个细微的差别就导致结果大相径庭。在共同犯罪当中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有些共犯人在实行共同犯罪时,他的行为与原来共谋的行为相比出现了偏差,此时这个实行人的行为应当如何评价,其他共犯人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责任?这就是有关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问题,这个理论的出现就旨在解决上述问题中的责任分配问题。共同犯罪实行过限是一个很特殊的存在,它既不同于以往的共同犯罪,也不同于个人犯罪,它是个人犯罪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基础上的一种结合,其多变性及复杂性不言而喻。只有正确的认定何种行为是过限行为,才能更好的践行责任自负原则,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的研究也较少,尚未形成统一观点。这些都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和争议,对此本文试图从实行过限的内涵、具体认定等方面来阐释共同犯罪实行过限问题。文章第一部分是关于共同犯罪实行过限概念相关理论的介绍,通过对我国古代文献及不同国家立法的介绍引出共同犯罪实行过限概念界定的不同,然后再分析国内外学者的相关理论,得出笔者认为的共同犯罪实行过限的概念,以及这个概念的主体、主观、时空及本质特征,对实行过限进行定性分析。文章第二部分是国内外学者有关判定实行过限问题的理论介绍,通过对各种不同理论的介绍、分析,总结出这些观点的共性,再经过笔者的个人分析,得出本文所要论证的实行过限判定标准。要确定一个行为是实行过限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超出共犯故意,二是能否预见。文章第三部分是通过对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分工,逐个来分析不同类型的共犯人的过限行为应如何认定。由于第二部分已得出判定实行过限的一般标准,这一部分的重点就在于如何通过一般标准来进行不同种类的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同时也是一个将一般标准进行细化和抽象复杂的过程。文章第四部分讨论了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实行过限行为的认定问题。结果加重犯、转化犯和想象竞合犯因其本身要求比较特别,使得实践中的认定比较困难,再加上实行过限行为的影响,更是实践中的难点。能够正确认定这些特殊犯罪形态下的实行过限行为将会为司法实践提供极大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