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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约车行业随之诞生。一方面,网约车出行具有方便、快捷、舒适等特点,能够满足乘客对于出行方式选择的个性化需求;另一方面,当前的传统出租车行业存在诸多的缺点,网约车的出现恰好弥补了传统出租车的不足。因此,网约车在国内的出现和推广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和支持。然而,随着网约车行业的不断发展,其自身所存在的缺点也逐渐暴露出来。近些年,新闻媒体频繁曝出消费者乘坐网约车出行遭遇抢劫、强奸、杀害等安全事故,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存在着极大潜在的危险性,这些问题引发了全社会对网约车安全保障问题的思考。由于不同网约车运营模式下所包含的法律主体存在着部分不同,乘客在乘坐网约车的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往往会否认自己是责任承担的主体。2016年11月,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填补了当下专门针对网约车法律规制的空白,但对于网约车平台在何种情况下应当被认定为网约车的承运人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网约车平台在安全事件中会以自己不是真正的承运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将最基本的安全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本文从保障网约车乘客的人身、财产等安全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网约车安全事故存在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问题及其问题产生的原因,结合当前关于网约车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来确定网约车平台是否应当对乘客的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文章内容加上引言和结语一共有六个章节。第一章引言交代了本文写作的背景。“互联网+”的时代浪潮下,网约车行业依靠发达的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起来,同时,它的兴起也引发了一系列对消费者安全保障问题的思考。第二章分为两个小节,第一节通过介绍两个具体的案例来阐述不同的法院对于类似的网约车安全事故案件的作出不同的判决,主要的争议在于网约车平台的责任认定问题。第二节则主要说明网约车的运营模式以及网约车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用以解释为何会出现争议的原因。第三章分为两个小节,集中讨论网约车平台应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其中包括了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等。第四章分为两个小节,分别论述了违反网约车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与承担。第一节是对网约车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主要讨论了责任认定的界限,也即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情形;第二节是对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讨论,包括责任承担的类型及其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五章分为两个小节,论述如何完善网约车平台安全保障义务,从而保障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权益。立法方面,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网约车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确立在网约车平台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司法方面,对司法实务过程中的网约车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及责任的认定通过指导性案例进行统一。第六章总结,概括论述当前网约车安全保障存在的问题,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出发,阐述网约车平台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完善当前相关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不足之处,从而保证网约车行业的发展朝着安全、良好。可持续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