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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起源于普鲁士,后相继被德国、瑞士、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继承和发展。尽管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预告登记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各不相同,但是都对预告登记制度予以了确认,预告登记制度已经成为物权法中一项重要的登记制度。在我国,物权立法长期以来相对滞后,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确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鼓励诚实信用、防止权利滥用,以法定方式强化了诚信原则的实现,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本文从预告登记的概念入手,阐述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效力、法律意义和价值体现,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对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进行考察和评述,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全文共四部分。第一章为预告登记制度的概述。阐述了预告登记制度的起源、概念、性质、效力及法律意义和价值体现。第二章为预告登记制度的域外立法。通过对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例的比较,分析了其他国家的地区关于预告登记的意义、申请、效力、向本登记的推进、涂销等规定的异同,为正确评析我国不动预告登记制度提供参考。第三章为对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考察与评述。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及地方性法规中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情况的考察,以及对《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的考察,对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作出评述: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是行政管理手段,地方性法规推动了预告登记制度的确立,《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房屋登记办法》中预告登记的规定尚有不足。第四章为完善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构想。建议明确并扩大预告登记范围,确立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的机制,完善预告登记的效力,规范预告登记向本登记的推进,明确现实登记权利人(预告登记义务人)在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时怠于申请登记的,不应认定预告登记失效,以及修改《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