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多数人债务内部求偿关系产生的理论依据。当今世界各国或地区均承认了连带债务人之间具有求偿权产生,但是关于求偿权产生的基础却有着许多不同的观点,通过对这些不同观点的列举与评析,我认为英美法国家所认为的求偿权产生的基础在于衡平法这一观点是较为合理的。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并没有衡平法存在,因而我们不能把衡平法也作为我国连带债务中求偿权产生的基础。但是,我认为在大陆法系中作为民法几大重要原则之一的公平原则也可以像英美法中的衡平规则一样,很好地解释求偿权的产生基础,因为设计求偿权这一权利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在债务人之间利益的均衡,是基于公平原则考虑的。公平原则不仅仅能解释连带债务人之间求偿权的产生基础,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之间和补充债务人之间也是同样适用的。第二部分主要是考察各种多数人债务中求偿关系是否存在,其求偿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公平原则作为求偿权产生的基础,它只是为求偿权的产生提供一个合理性的依据,求偿权要能真正成立,所有的多数人债务都应当具备这样的两个条件:对内,债务人之间有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对外,债务人有超额履行的义务。当然,在各种不同的多数人债务中,其求偿权的成立,除了要满足以上的两个共同的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一些具体的其他条件,例如:连带债务则还需要债务人履行了超额义务,债务人因为超额履行受到了损失,债务人的履行使得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得到减轻或者消灭。在补充债务中,除了需要补充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之外,还要求补充债务人与主要债务人之间不具有能够排除求偿权产生的特殊关系存在等。第三部分主要是介绍了一些在求偿权的具体行使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如行使的限制、范围、方式及求偿不能时的分担等问题。我认为,各种不同的债务形式中,求偿关系虽然有所差别,但还是存在一些共性的问题的,如求偿的范围,求偿的方式、求偿的限制等,对其中一种债务形式适用的规则,对其他形式也同样适用,当然也可能存在着一些细微的差别的,例如在求偿权人方面,我认为在存在终局债务人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中,享有求偿权的只有对债权人履行了债务的非终局债务人享有,在补充债务中则只有对债权人履行了债务的补充债务人享有。在求偿不能时的分担上,在连带债务中,不能偿还部分是在除了无力偿还人之外的所有债务人之间进行分担的,而在补充债务中,如果只存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债务人,则该债务人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范围内的债务偿还不能的风险,其他剩余部分则由债权人来承担。第四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在多数债务人内部求偿相关制度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我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多数债务人内部求偿制度及其他相关问题规定得过于简单,不仅仅在立法量上少,内容上也很不完备,已有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所有案件类型进行规制,如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件。以上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其予以重视并寻求解决的途径。我认为在比较近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单行的法律法规等作出一些相关的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发展,在时机成熟之后,可以在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在债法总则中对我国的多数人债务的种类进行重新设计,考虑采用按份债务、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及补充债务等债务形式,并对相关的一些制度规则如各种债的内部效力、外部效力、求偿权的范围、求偿不能时的分担等进行具体的设计。